论我国公安行政执法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立法缺失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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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洪芳[1] 于小龙[1] 

机构地区:[1]四川警察学院

出  处:《公安研究》2016年第5期67-72,83,共7页Policing Studies

基  金:本文系四川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基地项目“公安行政办案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项目编号:SC14E099)最终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行政立法对公安行政执法非法证据排除实体性规则作了趋同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和发展,但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则作为实施保障,实效发挥并不理想,亟需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排除主体、排除机构、举证责任等方面对该规则的排除程序进行立法设计。

关 键 词:行政立法 公安行政执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实体性规则 程序性规则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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