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责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场域区分说”的主张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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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冠彬[1] 魏振华[2] 

机构地区:[1]海南大学法学院 [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6年第4期101-107,共7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摘  要:监护人责任是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性质上宜认定为替代责任,与监护责任存在本质区别。境内外民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对于监护人责任的责任性质、责任基础均存在争议,两者内在的逻辑矛盾也造就了现行规范体系及司法实践的双重标准。传统民法学理论在不区别场域的情况下来探讨监护人责任的整体性,存在解释学上的悖论;但从实证视角加以归纳分析,司法实践无形中对监护人责任的规范体系形成了以"场域区分"为主线的裁判思维,较好地解决了监护责任的多面性问题。此外,被侵权人若是未成年人,被侵权人监护人的过错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加以过失相抵。

关 键 词:监护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 过失相抵原则 场域区分说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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