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应是递进式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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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铁川 

机构地区:[1]上海文史研究馆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25期9-9,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怎样建立递进式的相互制约结构?我觉得,在公安和检察的相互制约关系中,侦查的基础地位虽然不可动摇,但涉及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措施应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物权限制要实行由检察机关批准的令状主义;在检察和法院的关系中,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应由法院批准,或者设置司法救济程序,即对不服检察机关批捕决定,以及对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当事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非法侵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向检察机关请求权利保护无效,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

关 键 词:递进式 公检法 司法救济程序 检察机关 强制措施 人的权利 人身自由 令状主义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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