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理论反思与体系重构--以《刑事诉讼的目的》为参照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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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奇艺[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犯罪研究》2016年第3期2-8,共7页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基  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供述自愿性保障模式研究》(立项号:2015BSCX26)的资助

摘  要: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层次性、多元性和变动性三大属性。以此检视现有目的理论,可以发现其存在以下缺陷:第一,未能合理体现层次架构;第二,未能全面囊括多重要素;第三,未能及时顺应制度发展。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系应当涵盖直接目的、中间目的和最终目的三个层次。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刑事案件。在解决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教化国民、抚慰被害人和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中间目的得以实现,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方能达成。

关 键 词: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模式 协商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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