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腐败由非罪变为犯罪的重大意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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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春[1] 

机构地区:[1]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出  处:《人民论坛》2016年第14期97-97,共1页People's Tribune

摘  要:传统上,我国法制规定和法治实践中对于贿赂犯罪行为的对象或者标的物的界定,一直限定于货币和物品。这种做法无疑大大降低了惩罚贿赂犯罪的门槛,以至于有的人认为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只要没有公开拿钱拿物据为己有,采取其他财产利益形式做交易都是安全的,没有后顾之忧。结果是,各种非货币物品形式的贿赂活动明目张胆而大行其道。

关 键 词:贿赂犯罪 隐性腐败 权色交易 财产性利益 法治实践 财产利益 权钱 党的纪律 从严治党 国家法治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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