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与判断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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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笔 曹晟[1]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16年第8期23-28,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什么是"明显不当"?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理解多不一致。笔者认为"明显不当"是指行政行为不与法律文字规定相抵触但不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侧重于从客观结果上考察行政行为。在审查标准上,"明显不当"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不符合比例原则、违反平等原则或缺乏正当程序。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信息公开案件中均存在一些典型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法院在认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后,应当运用撤销、确认违法、判令履职、判令给付、判决变更、责令补救或赔偿等裁判方式,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

关 键 词:明显不当 合理行政 比例原则 正当程序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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