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地的确定——兼论庭前审查程序的实质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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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远[1]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6年第8期106-110,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作者承担的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研究"(项目编号:13YJC820072)的成果之一

摘  要:作为刑事诉讼地区管辖之连接点的犯罪地,既不能仅以起诉书记载为标准,也不能以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事实为标准,而应当以法院庭前审查结果为确定标准。只有坚持庭前审查标准说才符合管辖权的性质与立法目的。但是,法院审查标准说的适用,必须以庭前审查的实质化为基本前提,若坚守程序性审查的旧有立场,犯罪地的确定标准将成为一个无解的问题。

关 键 词:犯罪地 庭前审查 管辖法定 实质化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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