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研究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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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海燕[1] 付奇艺[2] 

机构地区:[1]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6年第15期9-16,共8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15AFX015);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的资助

摘  要: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制度,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提供了制度保障。宏观上,实体从宽应当遵循个别化、理性化和层次化原则;微观上,应当将"可以"从宽改为"应当"从宽,增加非刑罚化措施,适用轻缓化刑罚,依据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态度、形式和适用的程序确定从宽的幅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理程序体系包括速裁程序、认罪协商程序和现行简易程序。当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构建认罪协商程序,确立速裁程序和增进程序间的协调性。

关 键 词:认罪认罚从宽 速裁程序 认罪协商程序 简易程序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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