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法定解除权反思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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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叶刚[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6年第8期153-160,共8页Law Science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融资租赁登记问题研究"(15SFB503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有效引导和规范融资租赁交易、解决融资租赁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情形下,该司法解释第12条第1项赋予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比,这实际上是放宽了出租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条件。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并不当然导致出租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应一概赋予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需要结合承租人支付租金、提供担保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从而最终确定出租人能否依法解除合同。

关 键 词:融资租赁 擅自处分 根本违约 法定解除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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