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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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出  处:《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6年第4期522-522,共1页Chinese Journal of Food Hygiene

摘  要: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476号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请示》(陕食药监字〔2016〕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GB 2760—2014)》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 467—2001)》规定,松香甘油酯作为脱毛剂,可用于畜禽脱毛处理工艺,工业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

关 键 词:食药监 食监 药品监督 食品添加剂 畜禽屠宰 卫生检疫 拔毛 脱毛剂 化学物质 人体健康 

分 类 号:TS207.2[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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