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无因性承认抑或否认的殊途同归兼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臧某与连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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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原[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6年第4期52-57,共6页

摘  要:系争房屋原系臧某房屋拆迁后以补偿安置款购得。2008年8月,系争房屋权利核准登记至臧某名下.房屋由臧某及家人居住使用。2011年8月12日.案外人李某以臧某代理人的身份与谢某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价款为80万元。后系争房屋权利登记至谢某名下。

关 键 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无因性 殊途同归 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屋拆迁 纠纷 否认 权利登记 

分 类 号:F830.46[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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