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魏晓雯[1]
机构地区:[1]《中国审判》编辑部
出 处:《中国审判》2016年第13期53-55,共3页China Trial
摘 要: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执行理论中属于执行救济的范畴。200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作为不服异议裁定时的救济途径,从而搭建起了执行救济的基本框架。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决定于2015年5月5日正式生效。立法的完善对于规范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办理起到了根本性、基础性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复议及申诉案件往往具有复杂性、疑难性等特点,需要法官们对法律规定、立法精神、司法政策及法理学说的理解准确到位,在严格遵循法律的前提下灵活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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