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中的行为特征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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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云生[1] 吴昭军[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求实》2016年第9期78-87,共10页Truth Seeking

基  金:教育部2013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13JZD007);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土地银行法律制度构建研究"(12SFB2040)

摘  要:我国农村土地因区域差异、城乡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地租差异形成了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多元化特征,各类土地基于资源禀赋差异必然会导致农民与集体选择不同的主体经营形式。就地域差异而论,经济发达地区如深圳、南海、湛江、上海等地农村集体土地多采用股份公司形式进行市场化经营;广大中、西部除少数城郊结合部和较为发达地区采用股份公司形式外,其他多采用股份合作社形式。虽然土地股份制改革各类数据激增,但仍需直面客观因素影响下的行为特征:出资比例低、出资额度小;农民偏好选择土地出租,不愿选择土地权利入股;入股者多寻求"保底",要求确保土地的最低收益并通过实物或货币方式支付;股份制改革实践中的集体性违法在全国已成常态。

关 键 词:农村土地改革 股份制改革 行为选择 土地股份合作社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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