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的优势——来自南京医学会的经验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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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涛[1] 季宝轶[1] 

机构地区:[1]南京医学会,南京市210003

出  处:《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6年第4期148-151,共4页Jiangsu Health System Management

摘  要:《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国家层面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尚无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仍存在"多元化"的状况。医学会在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的实践中,除具备广泛的专家资源等传统优势外,在制定设计上加以革新,亦取得了明显成效,鉴于医疗损害鉴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公正性,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具有较大优势,是符合我国当前体制的较优选择,但尚需在国家层面予以立法上的支持。

关 键 词:医疗损害 医疗鉴定 医学会 

分 类 号:R-26[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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