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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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凌捷[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

出  处:《中国律师》2016年第8期87-88,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我国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借鉴该公约的规定,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模式系采取"交付主义"为主,"成立主义"为辅的立法模式。(一)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从交付时起发生转移,对动产和不动产并未加以区别。

关 键 词: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 买受人 违约责任 种类物 风险转移 十二条 路货买卖 受领迟延 特定物 

分 类 号:D997.1[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2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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