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改造的实现路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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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尹振国[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79-84,103,共7页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适用公众参与机制研究"(13BFX048)

摘  要: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是"流水线式"的权力构造。由于服刑人员改造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司法权依附于刑罚执行权,检察机关、法院不能对刑罚执行机关形成有力的权力制约,减刑、假释审理程序形式化。可参照对抗式诉讼模式,借鉴法国信用减刑制度,变革减刑、假释实体条件,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服刑人员、法院的地位进行重新调整,构建类似控辩审"等边三角形"的对抗式诉讼结构。

关 键 词:减刑 假释 对抗式诉讼 信用减刑 庭审实质化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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