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国有企业章节的中国应对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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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瑛[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6年第5期55-62,共8页Oriental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国际商法统一实体规则适用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4BFX134);武汉大学学术团队"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下的中国经贸法律环境建设"资助

摘  要:《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调整大型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的商业活动,要求缔约国法院管辖在其国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确保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按照商业考虑和非歧视行事,保证接受了非商业援助的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不会给其他缔约国造成不利影响或对其他缔约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同时满足高标准的透明度。《TPP协定》缔约方大多作了第17.4条和第17.6条保留,将特定企业、特定行业或特定商业活动所涉及的所有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或与特定地区和人群的商业活动纳入例外。

关 键 词:TPP协定 非商业援助 透明度 国有企业减让表 

分 类 号:F279.24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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