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案例教学中师生角色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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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德昌[1] 

机构地区:[1]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

出  处:《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年第17期166-167,共2页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基  金:湖南省教育厅教改课题"地方高校‘一体两翼’卓越人才培养模式理论与实践研究"(2012)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理学》案例教学必须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和原则,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教师的主导作用必须通过学生主体性发挥为基础,而学生主体地位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教师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坚持教师的主导角色,教师应精心设计《法理学》课堂教学环节、融洽课堂气氛、启迪学生思维。坚持学生主体地位,不仅应努力激发学生对《法理学》案例教学的兴趣,强化学生对案例教学的的参与意识,更要努力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关 键 词:法理学 案例教学 教师主导 学生主体 

分 类 号:D90-4[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G64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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