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性”标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4)条述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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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雪莲[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6年第3期123-132,共10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解释性适用:国际人权法国内适用的新趋势研究>(项目编号:15YJC82008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8(4)条所涉及的"合理性"标准和缔约国的"自由判断余地"问题,集中反映了国际监督与缔约国主权之间的紧张关系,是《任择议定书》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条款。该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既受到国内法理、公约义务和其他国际公约中的"合理性"标准三个因素的影响,又与作为适用机构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一贯立场密切相关。该条款未来的发展和实效,则取决于委员会、缔约国和权利申诉者三者各自的角色定位及相互间的对话与合作。

关 键 词:任择议定书 合理性标准 自由判断余地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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