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与权利顺位:民商事案件中的利益衡量与裁判方法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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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锐 马向伟[2] 仲伟珩[3] 刘凯湘 刘保玉[5] 王朝辉[3] 王建文[6] 刘建功[7] 雷新勇 章恒筑[9] 王松[10] 李建伟[11] 叶林[1] 熊丙万[1] 林海权[3]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4]北京大学学 [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6]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8]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0]江苏师范大学 [1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5期101-10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购房业主的权利与房地产抵押权:冲突与顺位 郭锐:如果房地产不符合预售条件,已付价款的购房人权利与房地产抵押权的顺序如何确定? 马向伟:确实会有这样的情形。比如,在不符合预售条件下收取了大量购房者的房款,后土地及工程都已抵押给了银行,由此出现购房者返还房款的权利和抵押权的冲突与顺位问题。是否可以理解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又不得对抗已经支付大部分价款的买受人,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支付大部分价款的买受人的权益,包括要求得到房屋的权益或返还价款的权益。这类问题确实存有争议。

关 键 词:权利冲突 民商事案件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裁判方法 利益衡量 顺位 房地产抵押权 购房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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