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股型受贿罪中几个疑难问题的辨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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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明[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0期52-60,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干股型受贿罪中的干股需要具备收受人未出资、股份价值真实存在和收受人至少享有所有权或者股份对应的分红权以及不分担公司亏损等几个必备要素。干股型受贿罪中受贿数额的认定,应该紧紧抓住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将分红数额也认定为受贿数额的组成部分;股份是否转让不应成为决定红利是否作为受贿数额的因素,其只能影响受贿既遂未遂数额的认定;股份价值采取时间、资本、累计、排除等区别规则加以综合认定。干股型受贿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收受到的干股或者分红为标准。在认定干股型受贿罪时,需要及时贯彻"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新模式,充分正视情节的新地位和准确运用数额的新标准。

关 键 词:干股 受贿数额 未遂 情节 

分 类 号:DF6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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