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新型检警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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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海俭 靳升宸 

机构地区:[1]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16年第8期52-53,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在构建“控辩审”的新型格局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作为控诉方,是刑事诉讼的发起者,控诉行为要得到审判的确认,就必须以审判为标准和方向,

关 键 词:诉讼制度改革 审判 检警关系 刑事诉讼 依法治国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控诉方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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