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杆子”法官枉法裁判“同命同价”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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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红敏 

出  处:《法治》2016年第9期48-49,共2页Rule Of Law

摘  要:因城乡户口不同,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就相差巨大。2013年至2015年,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大河屯法庭庭长杨某在审理三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接受律师韩某的宴请或请求,明知原告系农村户口,而对其伪造城镇务工证明等材料予以采信,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判。2016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案件的背后,是长期以来饱受诟病的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同命不同价”。

关 键 词:枉法裁判罪 同命不同价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 法官 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分 类 号:D924.38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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