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庭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辩论问题研究——兼议我国《仲裁法》第47条的适用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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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建[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  处:《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1-4,共4页Journal of Ningde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5年度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项目"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制定与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10);2015年度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精品课程项目"国际私法著作精读"(项目编号:YJPXC06)

摘  要:仲裁程序的"诉讼化"与"去诉讼化"是学界多有争论的问题。与诉讼不同,仲裁庭审程序更侧重对灵活性与自治性的追求。我国现行《仲裁法》第47条对当事人辩论与最后陈述进行了规定,但显得僵化、机械,颇受诟病。在探讨该条款的修订时,部分学者主张直接删除,实现仲裁程序的精简化;部分学者主张细化,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在综合考察域外实践与我国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更稳妥的方式是对现行规定进行修正。

关 键 词:当事人辩论 仲裁法修订 仲裁诉讼化 当事人意思自治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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