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隐私保护机制的分歧与效果:以中德比较为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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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晓峰[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兰州学刊》2016年第10期137-144,共8页

基  金:北京市2015年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5FXC046);司法部2014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4SFB30031);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度中财121人才工程青年博士发展基金(项目编号:QBJ140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各国就隐私在侵权法归入机制上的不同路径选择,可能导致大相径庭的司法实践效果。例如,在德国,隐私在私法领域主要是通过《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和经由第823条第1款"其他权利"发展出来的一般人格权规则进行保护。这种路径选择的优点在于,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官个案中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得到较好平衡。而中国《侵权责任法》则通过具体人格权规则保护隐私,由于隐私内涵的不确定性,导致审理法院在个案的利益衡量中往往会选择性地遗忘立法中所确定的隐私的权利属性,从而使法律的确定性经常成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牺牲品。对于选择此种路径的司法实践来讲,需要在隐私权的内部明确区分出适用具体权利规则和一般人格权规则的界限,从而协调法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以及法向社会生活适当开放的关系。

关 键 词:隐私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利益衡量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08[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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