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制度框架及对我国的启示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shareholder derivative suit prepositional procedure of America and it's enlightenment fo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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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阁[1] 

机构地区:[1]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63-69,共7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6BFZ129);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2016-CXTD-09)

摘  要: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在促进公司与股东和解、实现纠纷诉讼外解决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由公司治理结构和社会传统所决定,美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内容架构具有明显特色,并对该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公司法》有必要从中借鉴合理成分,以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促进其诉讼外纠纷解决功能的有效发挥。美国的股东派生放讼前置程序制度框架对我国诉讼外纠纷的解决有重要启示:重视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平衡作用,确定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合理请求对象,增加法院对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审查,以及强化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的程序法地位。

关 键 词:非讼解纷机制 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 纠纷诉讼外解决 

分 类 号:DF718.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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