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杰名誉侵权案,否定之人无须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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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晓磊 张奇 

机构地区:[1]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出  处:《法律与生活》2016年第20期31-33,共3页Law & Life

摘  要: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打证据"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分配的最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大原则下,很多人都忽略了一点——"任何人都无须为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承担证明责任"。

关 键 词:名誉侵权 李连杰 举证责任 侵犯名誉权 信息技术公司 广告公司 证明责任 壹基金 一审判决 文章来源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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