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处置程序中债权人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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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慧[1]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10期26-29,共4页

基  金:2015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项目<河南省非法集资的风险化解研究>(项目编号:2015B275)研究成果

摘  要:在我国现有的非法集资处置程序中,无论是行政主导的处置程序,还是刑事司法处置程序,与非法集资相关的债权人都处于一种弱势地位。比如,没有参与权,信息不透明,缺乏相应的异议表达程序和民商事司法保护程序;相应的刑事司法审判人员缺乏民商事审判经验,相应的证据规则不同于民商事程序规则。文章认为,要实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稳定社会的非法集资处置目的,就必须改革现有非法集资处置程序,无论行政处置程序,还是司法处置程序,要借鉴民商事审判经验,贯以民商事精神,保证债权人对程序的参与,提高程序透明度。

关 键 词:非法集资 处置程序 债权人保护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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