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权“克扣”这些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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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春梅 

出  处:《就业与保障》2016年第9期16-17,共2页Employment and Security

摘  要:"我国劳动法律中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可为什么我到手的工资比合同约定的少,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却偏偏支持公司扣付我的工资?"实践中,一些劳动者面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全额工资的请求被驳回后,往往一脸惘然。因为他们并不知道,在有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的确有权"克扣"其工资。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者 劳动法律 货币形式 合同约定 本人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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