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单条医药广告时长不得超过一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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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现代广告》2016年第19期6-6,共1页Modern Advertising

摘  要: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通知,凡是涉及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美容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广告,都不得以任何电视节目的形态变相发布,不得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而且单条广告时长不得超过一分钟。

关 键 词:医药广告 广电总局 时长 医疗器械 新闻出版 电视节目 广告形式 电视购物 

分 类 号:F713.8[经济管理—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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