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并报表理论与33号准则差异问题的探讨--基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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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孝春[1] 

机构地区:[1]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总会计师》2016年第10期140-141,共2页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摘  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要求,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本文从合并报表理论基础入手,探究按照33号会计准则处理同一控制业务,及按照非同一控制下的会计要求处理同一控制业务后,两者在向投资者和债权人展示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的不同,归纳总结当前33号准则下的潜在差异,并在具体实例中应用理论推导,进一步验证其可靠性。

关 键 词:合并报表编制理论 33号准则 差异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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