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拍卖中的瑕疵担保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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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乔宇[1,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出  处:《法律适用》2016年第10期86-93,共8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拍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法院强制拍卖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公法拍卖,原则上对拍卖标的不负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也不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强制拍卖过程中,应区分拍卖物上负担权利的不同属性,分别采涂销主义或者承受主义原则作出处理。法院错误拍卖案外人财产的,如果拍卖程序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在拍卖终结后,买受人原始取得拍卖标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案外人原则上不能再对该拍卖标的进行追夺。强制拍卖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并非是无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公示公告程序和声明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关 键 词:物的瑕疵担保 权利瑕疵担保 公示公告 声明不保证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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