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跨省经营食盐应当符合当地的盐碘浓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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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食品工业》2016年第9期6-6,共1页China Food Industry

摘  要:近日,国家工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两部门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为改革过渡期,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

关 键 词:食盐流通 经营 度规 盐碘 跨省 批发企业 生产企业 有效期 

分 类 号:TS207[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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