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之完善——兼议对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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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羽梅[1] 张祺炜[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8期99-104,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一项诉讼活动。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因现实地位的悬殊使得由何人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具有强烈的符号价值和象征意义,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该项制度予以明确,具有创新精神和本土特色。目前,行政案件类型不断丰富,甚至还出现恶意诉讼、滥诉的情形,随着立案登记制的确立,受案数量更会显著增长。因此,有必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以完善,使之得到有效执行,并最大限度地收到实效。

关 键 词: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 负责人 应诉 出庭 制度 立案登记制 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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