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措施下贩卖毒品罪既未遂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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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魏[1] 李国平[1]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9期22-2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诱惑侦查是侦查机关为了发现和揭露犯罪而采用的秘密侦查方法,对毒品犯罪的认定具有不同影响,需要从毒品犯罪的实施程度、侦查机关充当的角色、立法依据、是否具有诱导性、监控的内容等方面进行区分。诱惑侦查可分为犯意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意来源、诱导程度、合法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区分。诱惑侦查措施下的贩卖毒品罪既未遂认定,应当依据实体法标准判定,以进入毒品交易地点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准,不能因采取了诱惑侦查措施就认定为犯罪未遂。

关 键 词:贩卖毒品罪 诱惑侦查 侦查措施 犯罪未遂 毒品犯罪 侦查机关 机会提供型 侦查方法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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