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精神性病状后犯罪的责任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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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涂俊峰[1] 李磊[1]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29期37-4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吸毒后产生精神障碍,没有达到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范畴,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则需要考察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在吸食毒品后,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9区开屏村停车场、50区居佳宝装饰材料市场停车场及周边,持水管砸坏13辆车。经鉴定,被告人熊某属自愿吸食毒品后出现精神病性症状。

关 键 词:精神障碍 犯罪情节 责任认定 深圳市宝安区 性病 装饰材料市场 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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