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小洁[1,2]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出 处:《法学》2016年第11期90-99,共10页Law Science
基 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成果之一
摘 要:清代司法以情理为基本精神和文化基础。清代司法判例的情理表达,具有丰富的内在价值。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社会、宗法社会,重视家族与纲常,所以清代司法判例对血缘亲情与纲常伦理的表达最为充分,随之累积的有益经验也最多。而清代由于社会变化多端,司法对情理的表达也在发生着一定程度的变化。尤其在清代中后期的伦理变化和反礼法现象中,司法对血缘亲情与纲常伦理的表达发生了明显的改变。相比之下,我国当代司法的情理表达却并不尽如人意。清代司法判例的情理表达对当今转型中国的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启示。这些启示有益于我们思考中国当代司法在情理表达上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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