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的契约型塑与内容控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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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长印[1] 王家骏[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6年第11期100-113,共14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机动车三责险改革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AFX01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保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意外伤害保险的内涵、保险金的给付要件等作出任何规定,各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实际上构成了我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全部依托。目前,意外伤害保单普遍采用的"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作为意外伤害保险原因要件的做法,以及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能加入的公共政策、公序良俗、道德风尚等评判因素,对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利益普遍构成了损害,极有从法理上加以厘清、立法上作出限定、司法上进行控制的必要。

关 键 词: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原因 意外结果公共政策 内容控制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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