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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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艳[1,2] 

机构地区:[1]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 [2]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110-118,共9页Ecupl Journal

基  金:2011计划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之研究成果

摘  要: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338条规定的民事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但该规定及关联规则的结构和表述存在缺陷或含糊,适用时应注意作出合乎民事诉讼法原理和逻辑的解释,并考虑未来适时进行规则调整。应将作为裁定结果的"可以准许"解释为"应当准许";将形式上"并列关系"的"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与"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两项条件,解释为"一般性"与"排除性"关系;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应视为重构一审撤回起诉规则的"排头兵",事实上除"不准再起诉"外,二者不应有实质差别;将《民诉法解释》第339条后半段的"和解而申请撤诉"解释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均可。

关 键 词:撤回起诉 上诉审 处分原则 和解 撤回上诉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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