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何以成为“法则”--对经验法则适用困境的考察、追问及求解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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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庆廷[1,2]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6年第6期90-103,共14页Oriental Law

摘  要:经验法则之于法官认定事实意义重大。然而自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正式明确经验法则的法律地位以来,十余年的司法实践并没有使它成为坚实的"法言法语"印入法官脑海,反而陷入诸多适用困境,适用数量严重偏低,适用质量十分欠佳,修辞意义大于论证作用,华而不实的现象较为突出。如此情状既有法官素质的羁绊等主观原因,也有经验法则的掣肘和司法环境的阻滞等客观原因。为使法官远离事实认定的"自动售货机",在微观层面,需要重构三类适用模式——指引模式、论证模式、中介模式,重塑"反思平衡"的思维方法;在中观层面,需要引入民主机制增强交流,完善程序控制加强规范,推进经验法则的案例化、类型化与体系化;在宏观层面,需要大力提升法官素养,使之兼备法律人"出世"和普通人"入世"的品格,还需构建宽容的社会环境,特别是理性、负责、温和的媒体环境。

关 键 词:经验法则 事实认定 适用模式 反思平衡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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