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学历进修协议的性质及法律适用探究——以A学院诉林某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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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晓斌[1] 

机构地区:[1]淮阴工学院,江苏淮安223000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11期174-176,共3页

摘  要:高等学校教师博士研究生学历进修协议性质上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上的专项培训协议,在高校不负有法定培训义务情况下,该协议如果不属于人事专项培训协议,则该协议也不属于人事培训协议。文章认为基于此类协议与培训本身仅有事实的关联而无法律上的关联,此类协议性质上应认定为普通民事资助协议。对于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仅应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则。

关 键 词:高等学校 学历进修 协议 性质 违约金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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