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参与权的政府保障义务:证成、构造与展开  被引量:1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邓佑文[1] 

机构地区:[1]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6年第6期61-72,共12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3BFX050)

摘  要:公众行政参与权作用和指向的对象是政府,有赖于相应政府保障义务的履行方能实现。行政参与权的政府保障义务源于宪法、行政法两个层面的原理和规范要求。宪法维度的政府保障义务立基于行政参与权的基本权利性质,行政法维度的政府保障义务则是行政参与权作为具体的行政法权利在公共行政中所对应的行政主体义务。二者共同构成行政参与权政府保障义务的整全框架。宪法维度的政府保障义务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须透过行政法维度的政府保障义务予以具体化。根据行政参与权的实现逻辑,行政法维度的政府保障义务应当从公开行政、民主行政和责任行政三个层面具体展开。

关 键 词:行政参与权 政府保障义务 公开行政 民主行政 责任行政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