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物抵债协议应定性为诺成性合同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张晨璐[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新西部(下旬·理论)》2016年第11期81-82,共2页New Western

摘  要:文章针对法律没有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明确的规定,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以及理论上的争论的现实,从以物抵债协议的实践性与诺诚性之辩出发,准确对其做好定位:认为以物抵债协议应定性为诺成性合同:首先,要物合同有一定的历史性;第二,实践合同说不能与履行期限协同;第三,实践合同说不能与将来之物协调;第四,实践合同与虚假诉讼无关;第五,以物抵债协议实质是给付的变更;第六,意思自治是最高原则。

关 键 词:以物抵债 实践性 诺成性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