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欧盟对网络空间“被遗忘权”的不同态度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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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兵[1] 展江[2,3]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人文学院 [2]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院 [3]北京外国语大学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中心

出  处:《新闻记者》2016年第12期63-70,共8页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

基  金: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法律引入‘被遗忘权’的可行性研究”(16CXW023)研究成果

摘  要:一般认为,在数字时代,随着智能手机、移动网络的全面覆盖,个人、朋友、记者、商业机构、政府,甚至陌生人都可能成为个人信息的披露者,且这些信息会被互联网永远铭记。对个人隐私的事先预防性控制已经难以奏效,隐私保护不得不走向事后补救,"被遗忘权"就是事后补救的一种典型方式。但是其普适性却是一个争议性问题,欧盟和美国这两个典型的西方司法区域就对"被遗忘权"有着显著不同的接纳态度,本文阐释这种差异及其原因,冀以提供参考,深化理解我国法律新确立的"删除权"并推动其实施。

关 键 词:被遗忘权 删除权《网络安全法》隐私权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2.1D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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