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叙事结构看哈贝马斯合法性批判的逻辑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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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平[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天津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31-37,共7页Tianjin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文化背景下马克思主义信仰问题研究”(项目号:12BZX0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以调整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制度的应用范围从而为之作历史辩护为宗旨,哈贝马斯构造了当代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法性批判理论,似乎从民主形式角度为资产阶级民主法治的合理性做出了理论论证。但是,这一论证的理论基础在实质上包含逻辑联系幻觉,属于范例性思维而非论证前提发现条件下的逻辑新思维,不具有它的书写形式所当主张的可靠性。同时,其"重构"结论按照其论证方式的事后诠释本性,在逻辑上就不具有排他性,因而不能限制民主法治道路选择的想象力。两相叠加,使哈贝马斯的合法性批判既不能主张理论道路的必然性,也不能必然地证明资产阶级民主法治的选择唯一性。这种对哈贝马斯合法性批判的批判,赋予多元地探索社会民主实现模式以逻辑可能性和实践智慧上的正当性。

关 键 词:合法性批判 普遍语用学 范例性思维 事后诠释 

分 类 号:D909.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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