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读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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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福建税务》1996年第11期44-44,共1页

摘  要:答读者问《福建税务》编辑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上述规定能否理解为五年利润与亏损年度可以互相抵扣,先亏后盈比较容易处理,如果发生先盈后亏,而且亏损年度的亏损额...

关 键 词:外商投资企业 所得税法 税务机关 外国企业 福建税务 盈利年度 编辑部 纳税年度 年度亏损 公司会计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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