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视野下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兼议《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之存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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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治华[1] 许宏波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4 [2]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年第10期31-33,共3页

摘  要:行政诉讼法律适用问题是行政审判的核心和关键,涉及到司法权与立法权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某种程度上来说带有司法审查的性质。《立法法》对法律适用规则的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各种法律法规冲突提供了统一的法定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在修改时完全可以取消现行第52条和53条的规定,而改为直接依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毋庸再行区分是法律法规还是规章从而决定是"依据"还是"参照",而可以直接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选择合宪合法的法律规范来进行裁判。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法律适用 法律冲突 立法法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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