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白金亚[1]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
出 处:《经济界》2016年第6期68-76,共9页Economic Affair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竞争政策研究"(13CFX085);2016年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沙龙项目A类项目"竞争政策视阈下行政垄断规制路径研究"(2016A06);第二十一届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科研项目重点项目"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价值准则与互动机制研究"(2016ZD018);第二十一届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科研项目重点项目"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以证券领域为例"(2016ZD021);2016年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沙龙B类项目"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经济违法行为刑事规制研究--以垄断行为为例"(2016B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路径。2015年8月2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细化了公益类、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分类改革思路。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中如何处理好公益和私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分类的前提基础,尤其如何从国有企业中分离出公益部分、廓清社会效益的范围是分类的难点,也即如何定义好国有公共企业是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关键,进一步讲,也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性能否有效发挥的重要基础。社会大众的利益是我国法律政策制度出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有公共企业是为最广大的民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企业,涉及面最广,对普通民众的生活影响巨大,为了更好地保护最广大民众的利益,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在制定国有公共企业的相关法律政策的过程中要慎之又慎,始终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导,并结合国内外最新成果研究制定并完善适用于我国国有公共企业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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