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钱军[1] 张小平[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6年第11期58-58,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例2003年4月,徐某到江苏省海安县鑫港公司工作。鑫港公司与徐某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劳功合同中约定:徐某从事生产岗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鑫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以依法变动徐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期间,鑫港公司安排徐某在注塑车间从事注塑工作。

关 键 词:劳动工作 用人单位 内容 调整 劳动合同 岗位工作 生产经营 诚信原则 

分 类 号:F249.21[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