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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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其生 

机构地区:[1]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32期67-6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明确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均未明示或暗示此欺诈行为的内涵不同于民事法律中的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68条作为目前对欺诈行为有效的司法解释,对于隶属于民事合同的消费者合同具有适用性。消法欺诈行为的构成要满足民通意见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知假买假虽不影响购买者的消费者身份认定,但并不因此就得出知假买假者应受消法的特殊保护而是因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符合生活消费这一要件,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其权益不受该法保护。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 惩罚性赔偿 知假买假者 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保护法规 民事法律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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